「保證續保」與「不保證續保」的差別在哪裡?

很多人對於投保定期險,最大的疑慮是「第二年是否要重新投保?」以及「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會不會拒絕續保?」,也因為這些疑慮而對定期險心生排斥,其實目前大部分的保險商品都沒有重新投保的問題,只要投保前確認是否有「續保條款」?以及「續保條款」是屬於「保證續保」還是「自動續保」就可以。

我以示範條款為例,在條款中找到【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項目,那麼就代表這份保單只要續年持續繳保費,契約即可延續,那麼自然就不用再填寫一次要保書,同時也不用再填寫健康告知書。相對的,在保險法64條的要保人告知義務就是以第一次簽定契約時為準,因此後續續約就不再有任何是否需要告知的問題。

對於隔年後繼續投保的規定,大致上分為三類:

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白話解釋:
只要保戶持續繳交保費,無論是之前申請理賠或是健康狀況下降,只要持續繳保費,保險公司不管任何理由都不能拒絕續保。對保戶而言,這樣的條款是最有利的,因為保險公司沒有選擇權,選擇權掌握在保戶手上。目前除了意外險之外,人壽公司的定期險幾乎都是屬於這種條款。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目前業界極少數商品是”有條件“的「保證續保」,類似條款如下: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也就是說如果商品停售了,保險公司依然可以拒絕續保,這樣的條款通常是為了預防錯估損率,例如早年的癌症罹患率遠低於現在的罹患率,造成早年銷售的癌症保單嚴重虧損,所以若商品屬於健康險(醫療、癌症、殘廢)要盡可能避免選擇這類型的條款。

不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後,要保人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

白話解釋:
隔年續保時,保險公司同意續保且保戶繳交保費,保單才能繼續有效。

這樣的條款雖然續保時不用再重新填寫要保書,但保險公司對於續保與否有絕對的決定權力,假設保戶前一年理賠過多、保戶健康狀況下降或是商品停售等等,保險公司都有可能拒絕隔年續保。目前人壽公司的意外險幾乎都是屬於這種條款,而產險公司的所有商品因為金管會不同意銷售保證續保商品,因此目前產險公司不論是意外險或健康險皆屬於「不保證續保」,同樣的盡可能健康險不要選擇這種條款,當商品停售且健康狀況又下降的情況下,要投保新保單是相當困難的。

重新訂定契約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以上條款是出現在團體險,團體險與其他險種的續保是完全不同的,契約是屬於每年的新契約,只是年度屆滿重新訂定期約時,行政上為了方便,若對於內容、保費雙方沒有異議,就按照前一年契約直接延續,而無須重新填寫要保書、健康告知書等文件。因此若前一年已經罹患某些疾病,保險公司是否會以「保險法127條」表示「已在疾病」而拒絕負保險責任,這是有很大的疑慮的。除此之外,若以員工配偶的身分附加,離婚後隔年不符投保規則,遭拒保或拒賠。

不同的險種適合不同的續保條款

與健康有關的保險,為了避免擔心因為健康情況下降,或商品停售造成拒絕續保後無法投保新契約,當然就要選擇有「保證續保」的條款,因此建議選擇人壽公司的保險商品。而『意外險』是以職業等級來劃分危險的發生機率,幾乎不會受到健康狀況影響投保權益。而且意外的發生機率跟現在的醫療技術進步程度無關,因此保險商品也很少會停售,一張意外險保單銷售20年~30年是常有的事,因此就算『意外險』拒絕續保,大不了再投保別家即可,不需要特別去找「保證續保」的『意外險』商品。至於『團體壽險』因為保費極為便宜,加上壽險保障畢竟隨著家庭責任投保,老年不需要再投保,所以一部份保障由團險來替代也是不錯的做法,下方再幫各位簡單彙整:

  • 健康險(醫療、癌症、重大疾病、殘廢險):選擇人壽公司「保證續保」條款之商品,產險與團險當作額外多出的保障。
  • 意外險:可以產險、團險商品為主,保費較便宜。
  • 壽險:以人壽公司「保證續保」商品為主,保費低廉的團險商品拿來當作補強。

詳加確認自己投保的保單,是否都符合上列的條款,若不符合趁還健康時趕快調整,以免日後不幸喪失保障時要再購買也已經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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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留言

  1. 陳阿光表示:

    想請問癌症險、重大傷病險一年定期險,有保證續保條款,假設當年度申請到理陪,契約上寫理陪即終止契約,那隔年還會讓我續保嗎?我一直想不通這問題,麻煩解惑,謝謝!

    1. 保證續保的前提是契約仍然有效而期限屆滿時,才可以由要保人繼續繳交保險費,延續下一個年度。那給付保險金後,契約已經「終止」,終止後無效了,根本不用談是否延續的問題。
      不過這與定期險無關,即使買的是終身重大傷病、一次給付防癌、或重大疾病險,只要一次給付整筆保險金達100%投保額度,且條款中約定給付後終止,則契約即行終止,無論這張保險契約當初是否約定期限是「終身」。

  2. 林慧娟表示:

    請問同一家產險公司同時投保個人意外傷害險及重大傷病險, 因出險意外傷害險而拒絕續保重大傷病險, 這樣合理嗎?

  3. 李小米表示:

    在富邦產險保了多年,今年發一次意外聲請理賠,但明年就不跟我續約。請問這樣合理嗎

    1. 基於契約自由的精神,契約內既已載明續約需經過保險公司之同意
      那麼不予續約,自然是合理的囉

      1. 林慧娟表示:

        請問同一家產險公司同時投保個人意外傷害險及重大傷病險, 因出險意外傷害險而拒絕續保重大傷病險, 這樣合理嗎?

  4. 嫩嫩業務表示:

    這是在別的論壇上有人提出疑問
    保證續保不等同保證理賠
    (因為條款沒寫)
    因為保險公司會主張
    保險法127條
    前年已體況變更
    這有辦法解釋嗎?

    1. 呵~續保是原契約的延續?還是新契約的訂立?
      會主張這種觀點的人,連上述問題都搞不清楚
      一年期人身個人保險係屬於不定期契約
      續保是原契約的延續,而非新契約的訂立
      保險法第127條的第一個要件「契約訂立前…」就不適用了
      你所謂別的論壇,方便讓我奇文共賞一下嗎?

  5. 表示:

    #你說一張意外險保單銷售20年~30年是常有的事,因此就算『意外險』拒絕續保,大不了再投保別家即可,不需要特別去找「保證續保」的『意外險』商品。別家一定可以給投嗎?

    @怎麼說老年就不需投保壽險呢?最近有再推單壽險,針對老年,偏鄉區 喪葬費部份 想知道你怎麼看?

    1. 喬您好:
      保證續保對於意外險不重要的原因是意外發生率與健康無直接關係
      一般健康險如醫療險、防癌險等,需要保證續保的原因是避免因為理賠、或健康程度下降遭到隔年度拒絕續保,而若要再找其它商品投保時,因健康不佳會造成發生率大幅提升而可能會加費甚至拒保。
      然而,產險商品在實務上還是有可能因為特定疾病而遭到拒絕承保,如精神疾病、糖尿病等等
      但拒絕的原因並不是這些疾病會造成意外的發生,而是事故發生時缺乏證據證明到底是這些疾病造成?還是真的是屬於「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的意外險範圍?造成兩方各執一詞,保險公司避免麻煩乾脆拒絕承保
      不過,總而言之,除了這些特定疾病以外,其餘狀況被拒絕續保,了不起再買別家商品就好,為了尋找保證續保之意外險(業界只有極少數商品),而其它險種需遷就某些保險公司或支付更高的保費,反而因小失大

      至於壽險,投保目的是為了避免自己身故後,原本需要仰賴自己經濟或是需要照顧的家人會陷入生活困難,因此壽險的保險金可以讓這些家人繼續維持生活的基本開銷或是支付照顧費用。
      但對於老年人而言,大多已經卸下家庭經濟責任或照顧子女的責任,不會因為老年人身故而使得其它家人陷入經濟困難,那麼既然沒有風險,就不需要保險。
      至於喪葬費用…我個人認為這是一種可選擇的主觀風險,費用多寡取決於想要給予的喪葬形式,預算少有預算少的葬禮方式,更何況老年人經過一輩子的奮鬥完全沒有存款的應該是少數,如果真的沒有存款能力,那麼更不可能支付老年昂貴的壽險保費了,而且勞保對於親屬也有些許的喪葬給付喔

  6. 王巧T玲表示:

    請問:
    意外險:可以、産險、團險、商品為主
    是什麽意思?是説産險,團險裏有可以保個人意外險的商品嗎?
    可否推荐一些此類商品?
    謝謝!

    1. 團險指的是針對同一公司或機構有5人以上而設計的商品
      保障內容原則上跟個人險一樣
      差別在於必須限於該機構的人員則可以投保與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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