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肇事責任的認定來告訴你為何不能不買第三人責任險

  過去車禍發生時,一般人基於同情心理,往往認為受傷者或是受傷較為嚴重者是被害人,而其家屬也通常會理直氣壯的要求對方賠償。然而對於幸運未受傷或是受傷較輕微的人而言,這樣被草率地認定是加害者並不公平,更甚至可能讓真正違規肇事的人無法正視自己的錯誤,以至於將有可能讓這類事故不斷重複發生,因此應該要客觀地去釐清肇事責任。

駕駛行為與車禍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車禍原因還是要從雙方車禍前的行為去評估,評估是哪些行為造成車禍的結果,而且這個行為與造成車禍的結果有著「相當因果關係」

  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指的是按照經驗法則,為車禍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做客觀審查,認為在一般的情形下,有同樣的環境、同樣的行為等條件時,都會產生出同樣的結果,那麼這個行為與結果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因此就需要承擔相當的過失責任。反之,若有同樣的環境、同樣的行為等條件時,不一定會產生出同樣的結果,那麼就不可謂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舉例:

  假設A車逆向行駛,與正常行駛在道路上但是卻是無照駕駛的B車發生碰撞,那麼「逆向行駛」在同樣的環境與條件下,無論對方是否有駕照皆會發生車禍,因此「逆向行駛」與車禍的發生就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為車禍發生的原因。相反的即使B車有駕照,在同樣的情況下,依然會跟對方發生車禍,所以「無照駕駛」並非車禍發生的原因,若無其他行為造成車禍發生,則頂多只是遭到行政罰則的罰款而已。

肇事責任的分配

  車禍的發生可能不單單只有一個原因,任何用路人皆有必須遵守的義務責任,違反而發生車禍就需背負相當的過失責任,因此按照雙方是否有過失,以及過失的輕重將肇事責任分為幾種:

  1. 單一方肇事主因:單一方肇事責任100%
  2. 同為肇事主因:兩方肇事責任各為50%
  3. 一方肇事主因,另一方肇事次因:比例由法院判決為主。

  上一篇路權一文已經提到車禍肇事的主要判斷標準就是何者有「優先路權」,擁有「優先路權」者視有無過失行為,如超速、酒駕或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背負肇事次因,而沒有優先路權者則為肇事主因。但如果雙方路權相等、或是證據不足無法判斷的情況下,則按照其他過失行為認定肇事責任的主次。

  而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判定依據有:

  1. 法院判決書
  2.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3. 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筆錄等

其效力以法院判決書最高,未經訴訟者依覆議委員會意見為主,未經覆議者依鑑定委員會意見為準。而未經鑑定者,則以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初判表為準。但需特別注意的是,肇事責任的分配百分比僅有法院判決有法律效力,其他單位只能分配肇事責任的主次因

  不過,在保險理賠的實務上,為使汽車保險肇責分攤案件能夠迅速、有效的解決,無須經過曠日廢時的法院訴訟,因此「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特別訂定『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供保險業者計算理賠金額,大致上的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兩車事故時,肇事主因為70%,肇事次因為30%

第二、三車以上事故時,其中有兩車同為肇事主因,則兩車平均分攤70%;其中有兩車同為肇事次因者,則兩車平均分攤30%。

第三、若除了肇事主因外還有其他肇事原因,則按照『A車肇事百分比=A車肇事主因70%+A車多一個肇事原因5%-B車多一個肇事原因5%』來計算。

舉例:

A車肇事原因有:

  1. 支線道車未禮讓幹線道車先行
  2. 超速行駛
  3. 酒駕

B車肇事原因有:

  1.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
  2. 未注意車前狀況

兩車肇責百分比為:

A車-70%+5%+5%-5%=75%

B車-100%-75%=25%

「帝王條款」-難以避免的肇事責任

  先前說過,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由一方完全承擔的只佔少數,大多數的交通事故案件,雙方皆需承擔部分責任,其中被戲稱『帝王條款』的就是用路人常常難以避免的肇事原因,主要有兩條:

第一、行經無號誌的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道安93條第1項第2款)
減速慢行的定義就是要減速到能隨時停車,也就是說發生車禍大多代表無法隨時停車。

第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安94條第3項)
刑法也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則為過失」,除非從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等證明自己善盡注意義務,即使以正常車行速度依然無法避免事故發生。

  雖然以上兩條看似不合理,但避免擁有「優先路權」者就以為自己能橫衝直撞,還是有存在的一定需求性。

  但是若對方有傷亡,只要有了部分過失責任,那麼就觸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以及民法的侵權行為,對方即可請求損害賠償,請求的範圍包含:

  1. 醫療費用
  2. 生活上額外增加的必要支出,如輔助、看護、交通費等等
  3.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
  4. 停業的薪資賠償
  5. 精神賠償

尤其是「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精神賠償」,按照年齡、尚餘勞動年數、收入能力來計算,越年輕、收入能力越高,賠償金額也就越驚人。例如外科權威醫師、知名鋼琴演奏家,即使只有手指頭殘廢,但因為等同喪失原本的收入能力,很可能因此向對方求償數千萬元,那麼就算只是背負肇事次因,計算過後的賠償金也可能依然是家庭無法承受的巨大負擔。

  因此,只要有駕駛車輛的用路人,一定要安裝行車記錄器以及投保足夠的『第三人責任險』,千萬不要心存僥倖,省了小錢卻要背負龐大的經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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