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交通事故常因加害人故意逃避或無能力賠償,導致受害人經濟生活發生困難。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特別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制車輛所有人投保『強制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時,可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提供給受害者基本的補償。
所謂的『受害人』,指的是下列兩種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或受到傷害
- 自車乘客
- 車外第三人
也就是說『強制險』主要是為了賠別人,不是賠自己的。而且『強制險』還有幾項特點:
- 無過失主義:
無論受害者是否有過失,均可依規定申請給付。 - 受害者有直接請求權:
發生事故時可以直接向肇事者的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或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可無需透過肇事者。 - 設有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當肇事車輛逃逸、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或是其他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等情況,如農用車、拼裝車、堆高機無需投保『強制險』,沒有保險公司可申請給付時,則依然可由『特別補償基金』負補償責任,以彌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缺口。
那麼以下就說明『強制險』的給付內容。
強制險給付內容
強制險給付分為三大區塊:死亡、殘廢、傷害醫療。
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各給付限額如下: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是指掛號費、門診藥品與住院等部分負擔,請見健保署說明。
殘廢給付則需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按照下方殘廢等級所列金額給付:
但若是交通事故同時造成兩項以上殘廢時,原則上取最高等級的項目給付,但有下列情形,則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舉例:
- 同時符合「第三等級」與「第十五等級」,取最高「第三等級」給付140萬。
- 同時符合「第三等級」與「第八等級」,取「第三等級」再升二級,為「第一等級」給付200萬。
- 同時符合「第三等級」與「第十四等級」,則「第三等級」再升一級為167萬,超過(「第三等級」140萬+「第十四等級」7萬=147萬),所以改按照合計總額147萬給付。
強制險申請方式以及相關文件
交通事故發生時,『強制險』可以向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給付的請求權人包含以下兩種狀況:
-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遺屬的定義與法定繼承人不同,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至於該向哪邊申請保險金,則按照受害人的身分略有些不同:
例如A、B、C三車發生車禍,又撞擊到一位騎自行車的D君,那麼A車駕駛人可向B或C車兩家任一保險公司申請理賠,A車乘客與自行車D君可向A或B或C車三家任一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其中一輛車輛未投保,則也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而若是對方車輛不願意提供投保保險公司,可直接檢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與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800-825-688、傳真:02-23219134)查詢。
而所需申請給付的文件包含如下:
醫療費用收據可使用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
若車禍雙方和解時沒有特別約定賠償金需排除『強制險』給付的保險金,則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規定『保險金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份』,因此當被保險人已經先行賠償給受害者後,那麼被保險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則需要另外提供保險證號與行、駕照文件。
強制險不理賠情況與代位求償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受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包含:
- 故意行為所致。
-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故意」指的是對於交通事故使自己受傷或死亡的行為是刻意的,而「犯罪」則是如偷竊、強盜逃逸過程中發生事故,但需特別注意的是酒駕目前也是犯罪行為的一種。
而被保險人若有以下情況:
-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 故意行為所致。
-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無照駕駛)
那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雖一樣會理賠給受害人,但理賠過後會代位向被保險人求償。由此可知保險並非免死金牌,若有酒後駕車或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均逃不過應負的法律與賠償責任。
強制險費率的從人因素因子
車險除了車種會影響保費以外,也會因為車主的年齡、性別、肇事率影響續年度的保費,這就是所謂的「從人因素因子」。而強制險當中機車則因為為數眾多,異動率大,作業成本划不來,因此機車強制險的費率就只採取單一費率去計算,目前僅有汽車採取「從人因素因子」,內容如下:
第一次投保強制險的肇事係數為「等級4」,若未肇事隔年降1等級,若肇事則隔年升3等級,以第一年「等級4」為例,肇事則隔年的『純保費』就會提升30%,因此要保費便宜,維持零理賠紀錄是不二法門。
您好.請問一下.車禍後.先領了強制險的醫藥費a.和殘障失能費b..再後來申請乘客險c.在乘客險c扣除已領強制險的醫藥費a後.是否也要扣除已領強制險的殘障失能費b.
原則上是的,都是建構在強制險先負擔損失後才啟動,因此必須要扣除
不會意思,請問一下。我車禍因前車急煞,導致我閃躲不及撞上受傷,可否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醫藥費部份
前車急煞,除非是惡意造成事故,否則肇事主因皆為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而前車若無其它肇事原因時,則對後車並無賠償責任。不過因為強制險不採過失主義,因此仍可向前車之強制險保險公司於”契約範圍”內請求醫療花費之賠償。
可以
請問我方自摔後被同車道的後車撞,我可以請後方車的強制險嗎?
請問一下,家人騎車時遇到行人違規自己衝過馬路而撞上,肇事責任在行人,但是家人沒有投保強制險,對方說不求償但要去申請強制險的保險,請問遇到這種狀況該如何處理?
車禍造成椎間盤突出 如何申請對方強制險理賠呢?
您好,請問我騎機車被闖紅燈的汽車撞傷後,是否應該是請對方向對方的強制險投保公司申請理賠呢?因為聯單只有一份,我該如何檢附於其他保險公司,是否可向警檢單位申請副本之類的證明呢?謝謝解答!
請教一下,甲方(無照酒駕)追撞前方大貨車,造成甲方左腿骨折,責任為甲方百分百過失,甲方申請強制險時,保險公司說不理賠,請問是否正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所以受害者或請求權人(指甲方)有犯罪行為(酒測值逾逾0.25為公共危險罪),不予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因此當甲方無照或酒駕,乙方仍得以向甲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而甲方的保險公司給付後,可依照給付的金額再向甲方求償。
以上回覆您
當初車禍後和解
對方的公司說含強不含殘
這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說我如果申請殘障手冊可以在向對方理賠嗎?
曾小姐您好:
一般來說,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30條,和解金可扣除強制險保險金
除非和解書上有額外約定
但至於含強不含殘,請恕我孤陋寡聞,實在不懂意思是什麼
請問甲(無照)駕駛汽車,後遭來車B追撞,使甲受傷(B無傷),但因甲無照怕事而擅自離去,事後遭B求償維修費用,不知強制險理賠方面,是否有相關給付辦法?或是無法申請呢?謝謝。
強責法的範圍是針對人身傷害,不包含財物損害
因此無論被保險人是否無照駕駛,都無法申請任何給付
請問A君載B君時不慎與曳引車發生車禍,而肇事責任百分百在曳引車司機身上,但A君是無照駕駛,當A君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理賠時,是否會被代位求償
張安文您好: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就是無照駕駛
因此對方若向A君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強責險給付時,保險公司可再向A君代位求償。
二方均為機車車禍(都只有強制險),對方沒事,我方顴骨骨折(開刀復位裝骨板,目前開好一個月),顏面神經受損,張口受限,請問能申請殘障給付嗎?目前也還沒談和解。
請問您一些問題:
請教您一個問題:
我們是乘客,我方駕駛(機車)是闖紅燈全責
那這樣我可以請對方(汽車)保險與我方保險理賠嗎?
可以理賠的內容除了醫療費用以外我還有什麼項目的理賠項目可以提出?
可以向強制險申請醫療費用理賠,不過並非所有的醫療花費都可以理賠,而是限制特定項目與個別額度,參考http://safeins.tw/car-insurance02/
強制險並不管肇事責任比例,您要向哪一方車輛的強制險申請理賠都可以,但是其餘損害如果對方車輛毫無過失,那就只能向我方車輛駕駛請求損害賠償
那沒超過10年就可以嗎*
不,您誤會意思了
十年指的是不知道損害有發生才適用
意思是不清楚財產、或身體健康有造成損害的情況才能適用
但爺爺當下發生事故,就知道身體健康有造成損害
所以是損害知情的兩年作為計算
按照您的敘述時間早已經超過了
請教,家人被撞受傷期間無法工作, 無法工作的這段期間是否可以申請對方理賠薪資費用給付。謝謝
請教一下我爺爺十年前因走在路上被汽車撞,後來雖然30萬和解,但我爺爺被撞後就無法走路了,並且經過兩年醫師認定為重殘,因醫師說我們無法照顧,所以已經再療養院住快10年,而我們之前真的不知道被撞可申請強制險,是最近才知道的,這樣能申請殘廢險嗎,如果可以的話,因為我爺爺已經完全認不得人,也無法講話,這樣可以由我奶奶代替申請嗎*
詹欣鎮您好:
這部分恐怕無法幫上忙,因為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所以無法請領保險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14條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最後那句話指的是不知有損害發生,但事故已經發生逾十年,同樣時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