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幫人解答保險疑難雜症時常會遇到有人問「我之前幫配偶買的保單,現在要離婚了,之後會不會有問題?」。會這樣詢問的人,通常都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擔心離婚後失去了保障,或是錢拿不回來。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保險法對於誰擔任要保人都有著相關規範: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保險法第17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配偶之間投保所依據的是保險法第16條所稱的「本人或其家屬」,有的人擔心離婚之後這個家屬關係結束,保險公司會依此拒賠,但夫妻離異後依然可能存有債務問題或是子女扶養問題,所以不至於完全無保險利益,就算無子嗣也沒有存有債務問題,人身保險對於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點是在訂約時,只要訂約時是具有保險利益的,那麼就算後面夫妻離異了,保險公司也不會主張保險契約當然失效,因此不用擔心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投保的是每年都需重新簽訂契約之險種(例如團險),那麼重新簽訂契約當時保險利益必須依然存在,若團險隔年要續簽契約時夫妻已經離異(或是離職),那麼契約失其效力,到時候保險公司就可拒絕理賠。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 日後免爭議
雖然日後發生事故依然會理賠,但離婚後對於保險契約還是有可能會有一些問題產生:
第一、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要保人負有繳交保險的義務,因此在法律的層面上視為要保人的「財產權」,但實務上常見的是雖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但卻是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當離異後,要保人隨時可能會將保單終止,而終止後的解約金卻依然歸為要保人所有。而被保險人要追討這筆解約金可能還會造成舉證上的困難。
第二、要保人日後辦理保單借款、變更受益人或其他契約內容都需雙方書面同意
保險法第106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因此離婚後不論是要辦理保單借款、變更受益人、變更要保人都要雙方簽名同意,才可辦理。假設一種狀況,如果身故受益人同時是要保人,要保人又不同意變更受益人為其他人時,難免會讓人擔心生命受到威脅。此外,若是投保儲蓄險之類的,可能想要辦理保單貸款,也會受限於被保險人的態度。
第三、被保險人隨時可向保險公司行使撤銷同意權,要求終止契約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白話來解釋,當初訂定契約時,即使被保險人同意簽訂保單,但日後被保險人依然可以隨時撤銷當初同意之舉。主要目的也是為了讓被保險人日後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時,可以隨時撤銷契約來保護自己。但一方面卻也可能用來當作要脅要保人的工具,例如要保人可能買了高額的儲蓄險,離婚後被保險人抱著玉石俱焚的想法,讓要保人不得不解約而虧損。
綜合以上各點,如果真的已經走到了離婚這一步,千萬記得要把保險一起放在離婚協議的談判內容之列,要求事先辦妥變更,把要保人改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就可以免除上述的疑慮。就算是夫妻目前感情狀態良好,但現代人離婚機率實在太高,未雨綢繆的情況下,建議簽訂契約時,最好還是要、被保險人同一個人,以免日後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請問先生的前妻為要保人,他們的小孩為被保險人,離婚後先生繳納保費,前妻不願意變更要保人,對於我先生的權益會有什麼影響嗎?(應該是從嬰兒就保的二十年醫療險)
先生並非要保人也非被保險人,沒有任何的權利可言
然而他卻負責繳費,也就是說只是為了他人作嫁衣而已
當然,被保障的對象是自己的小孩這無可厚非
只要先生的目的是為了小孩,能夠接受這一點就沒問題
只是,若是小孩撫養權在先生這裡,那麼申請理賠時可能會遇到一點麻煩
就是法定代理人的簽名欄位以往都是前妻,若是變成先生簽名
保險公司可能會提出質疑,甚至要求變更簽名
可能又要跟前妻那邊有所爭執也說不定
我在2年前已協議離婚,協議中的一項是說,要保人前妻以三個小孩為被保險人並用以美金儲蓄險,雙方同意子女成年後各自給與,現子女已成年但前妻並未依協議處理,請問要保人可隨時解約而不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嗎?謝謝
可以的,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自然擁有支配權利
除法規規定必須由被保險人同意之情況外(如保單質借)
其餘像是終止契約則由要保人單方面決定辦理即可
要保人是我,先生被保險人,共2張,保費都是我繳的,先生因欠稅導致目前保單被扣押近20萬,1張為25年後可領回保費之防癌險/另一張為殘扶險(不可領回但有保單價值),因家中3小孩費用及保費皆由自己負擔,因對方個人行為而被扣押實在不甘,想請教,若離婚後,是否可主張保費支付者為我(要保人),而請求法院撤銷扣押呢?
被保險人的權利只有受保險保障,發生事故時有保險金請求之權(身故保險金除外),就算真的扣押,應當不影響您身為要保人之保單借款、解約、變更受益人等相關權益
您好:
婚前我與前夫買一張美金儲蓄保單,[要保人是我、被保險人是前夫、身故受益人是我、失能保險金受益人是前夫、滿期/祝壽受益人是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是我]。
離婚協議書並沒有提及此保單要如何處置,只提到[雙方同意各自保有現時名下所各自登記或擁有之動產、不動產、 現金或其他財物,不再對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請問前夫可以以被保險人立場主張保單解約嗎?或是變更要保人嗎?
2.請問我將此保單解約,前夫提吿,我站的住腳嗎?
1.請問前夫可以以被保險人立場主張保單解約嗎?或是變更要保人嗎?
不可單方要求變更要保人,可以依保險法第105條撤銷同意,但視為要保人解除契約,因此解約金是給付給要保人。
2.請問我將此保單解約,前夫提吿,我站的住腳嗎?
可以將保單解約,解約金會直接給付給要保人,其它人是無法干涉的,包含被保險人。
請問一下我有一個妹妹意外生亡了但是在生前買了一份保單但是離婚後未更改身故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為前夫一人,哥哥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來領取身故保險金
如果是具名指定前夫的姓名,那麼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推翻
我以兒子為要保人,以兒媳為被保險人,保了一張美元儲蓄險,但眼看兒.媳婚姻濱臨破裂邊緣,請問要如何處理這張保單?
因為儲蓄險幾乎沒有保障的利益問題,主要還是針對儲蓄目的
因此若兒媳不介意繼續當被保險人的話,可以讓契約繼續有效
日後兒子想要領回裡面的解約金,可以單獨行使契約終止權利,不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喔
請問婚前一年妻自己為要、被保險人
扣妻自己的戶頭購買的10年期儲蓄險
這張保單在婚後所產生的保單價值
會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要的,保單也是資產,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資產,除了遺產或贈與外,接要列入
你好,離婚前有幫前妻買保險,但現在離婚了但我還是打算持續幫她繳,想說之後有什麼狀況孩子可以負擔輕一點,但卡在對方後續如果再婚了話,到時要請領保險時會不會被對方再婚對象領走。 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謝謝
請問要保人是您,被保險人是太太嗎?
如果是的話,要看受益人如何指定?是具名指定您或小孩的話就沒有這個疑慮存在
我是婚姻當中因癌症申請公司團保(我沒有付錢是公司工作給員工福利)申請理賠但後續離婚,請問我這團保理賠算是婚後財產要分給前妻嗎
保險金是一種補償性質,並非由勞力換取,自然也不是在夫妻共同協力下所取得,因此只要能夠舉證,我想婚後財產應該是能夠將此保險金扣除
我是要保人 前夫是被保險人,疫情期間幫他保的保單,他確診了 理賠金只能用他自己的帳戶嗎? 我可以要回來嗎?
恐怕沒辦法,保險金的受益權歸屬被保險人,無法指定
我和前夫離婚,要保人為他,我是被保險人,他單方面解約,而我現在需要將要保人改回自己該怎麼做,我們已經無往來
您好:
有關於轉換要保人的流程,必須由原要保人提出,也就是您的前夫主動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將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轉讓給您(當然被轉讓的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也要簽名)。
只不過您又提到”他已經單方面解約了”,那麼既然保險契約已經解約,契約在當時就會立即終止,現在自然無法再做任何動作了,抱歉無法幫助到您。
如果被保險人終止合約那麼錢的部分是會給要保人還是被保險人
您好:
依照保險法第105條第3項: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自然也是匯款至要保人的帳戶之中。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指要保人與保險公司,也就是說這份保險契約其實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單是屬於要保人的,保單的價值自然也是屬於要保人的,而被保險人只是被這份保單所保障的人罷了,所以當解除契約時,所返還之保費或解約金自然也是屬於要保人的。
以上有其它問題歡迎您再次留言
請問您如果在離婚之前購買的保單,要保人是太太被保險人是先生,身故受益人為子女,如果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要丶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而拒絕給付身故保險金嗎?
要保人是我前夫,我是被保險人,現在他有小三擔心前夫再婚,在要保人沒變更下如果我前夫身故,那我的保單要保人會不會變成他現在的妻子還是我的子女變要保人,又或者我有權力自己變要保人呢?
您好:
要保人身故,則保單視為要保人的遺產,必須由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推舉一人為要保人
因此倘若前夫再婚,則法定繼承人將有您的子女以及前夫的再婚對象
但若複數法定繼承人的意見不一時,很有可能「要保人」會一直空在那
雖然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仍須負理賠責任
但卻會處於無人可行使要保人權利:如終止契約、減額繳清、更換基本資料、扣款方式、保單借款、變更受益人等等
被保險人只能請求終止契約而已。
建議若要保留保險契約,找前夫好好談談,將要保人變更給您
以上回覆
我和丈夫在2017年一起購買了一個儲蓄人壽保單,投保人和被保人是他,我是受益人,該保單供款期為5年,然後第10年才可取回本金+利息,而供款來源是每年都會從我們的聯名戶口轉帳繳交。
請問我和丈夫在保單的第六年離婚了,我是否就損失此保單的金錢?我可否追討或終止?金錢轉帳都有我付出的紀錄。